【緊急處分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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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注音一式 | ㄐ|ㄣˇ ㄐ|ˊ ㄔㄨˇ ㄈㄣˋ |
| 注音二式 | jin ji chu fen |
| 相似詞 | |
| 相反詞 | |
| 解釋 | 法律上指公司獲准重整前的臨時保全程序。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,必要時得延長期限,延長期間以兩次為限,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。如依公司法規定,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或由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,裁定緊急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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